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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刑初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女,61岁(1954年6月1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宝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李×1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临镜苑看孩子时,趁孩子母亲黄×1不备,将黄×1放在沙发上的WOERSHAQI牌女士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苹果iphone4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及洗漱用品等。经价格评估: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WOERSHAQI牌女士挎包价值人民币350元。2015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1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1的亲属李×2赔偿了被害人黄×1相关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1的陈述,证人张×、李×3、李×2、黄×2的证言,监控录像,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并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齐志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