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尹淑香与被告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淑香,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410号原告尹淑香,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长景大厦12005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淑香与被告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淑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淑香撤回起诉。诉讼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尹淑香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