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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迟云静诉方超、荆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云静,方超,荆立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59号原告迟云静,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方超,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荆立恩,男,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不详,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永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云静与被告方超、荆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超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梅河口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该案刑事犯罪没有处理,无法向被告方超送达文书、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