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迟云静诉方超、荆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云静,方超,荆立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59号原告迟云静,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方超,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荆立恩,男,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不详,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永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云静与被告方超、荆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超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梅河口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该案刑事犯罪没有处理,无法向被告方超送达文书、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