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张善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张善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刘玉华,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善福,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龙泉镇。委托代理人:王永志,白山市浑江区八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玉华与被告张善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华及委托代理人郭新敏、被告张善福及委托代理人王永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华诉称,2014年4月2日,刘玉华与张善福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刘玉华从张善福处购买1000平方米的天麻籽,天麻籽定价66000元,张善福保证每平方产7斤天麻栽子,同时负责提供技术、指导播种,刘玉华现交定金20000元,余款在播完后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协议后,刘玉华支付定金,张善福交付了1000平方米的天麻籽,因刘玉华朋友种天麻,刘玉华将240平方米的天麻籽送给朋友,实际播种760平方米天麻籽,播种时,张善福到地里一次,在生长过程中,张善福均未到地里进行技术指导,2015年10月10日,刘玉华起天麻时张善福到地里,但只收获了100多斤天麻栽子,没有达到张善福的承诺。刘玉华与张善福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天麻籽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天麻种植的农业技术服务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和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并且天麻籽质量与产量降低是否有因果关系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没有提供技术指导导致原告没有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管理措施错误造成产量降低,张善福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提供技术指导是张善福的义务,故是否提供技术指导应由张善福提供证明。因刘玉华投入140000元左右,按照张善福的承诺应收入400000元,但张善福只同意赔偿200平方米的天麻籽,故请求依法��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6640元[(760×7-112)×80=416640元]。张善福辩称,刘玉华要求的天麻损失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4年4月2日,张善福与刘玉华签订协议,在刘玉华开播到培育至收获整个过程中,张善福始终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指导刘玉华种植天麻的基本知识和常识,但刘玉华未能按指导的进行管理,2015年10月10日,刘玉华起天麻时张善福看到起了约至5至6平方米,起出天麻约百八十斤,按照双方协议预定,已符合或者超出每平方米7斤的约定,属于正常产量,刘玉华也不能证明760平方米的天麻产量仅为124斤。刘玉华请求天麻损失应当证明天麻籽的质量与天麻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且刘玉华将部分天麻籽给其朋友,并不能证明其给了多少。综上,刘玉华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刘玉华与张善福签订协议,约定张善福为刘玉华提供1000平方米天麻籽,定价为66000元,张善福须保证出麻(栽子)大约7斤左右每平方米,并提供技术指导播种,首付20000元定金,余款播完后一次付清。刘玉华已将66000元支付给张善福,刘玉华种植天麻面积为760平方米。2015年零代天麻栽子的市场价格为每斤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靖宇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刘玉华在张善福处购买天麻籽1000平方米,并约定每平方米出天麻(栽子)7斤左右,刘玉华实际种植面积为760平方米,现因没有达到标准,刘玉华请求赔偿损失,但其并不能证明760平方米的天麻籽产天麻栽子的产量,也未能提供切实充分证据证明产量少是因张善福的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故刘玉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50元,由原告刘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先杰代理审判员 苑 超人民陪审员 李 淑 芳���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