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0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恩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07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恩诚,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恩诚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恩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夜间,被告人陈恩诚在丰县凤城镇经六路职教中心南门西200米处,采取砸玻璃进入车内的方式,将被害人师某的福田大型货车偷走。经鉴定,被盗货车价值人民币105750元。另查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恩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邢某的证言,被害人师某的陈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丰价证鉴字〔2015〕25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陈恩诚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恩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恩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恩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恩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恩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