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灿明、张灿情、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汇江山御景项目部、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灿明,张灿情,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汇·江山御景,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898号原告李伟,男,1979年2月28日生。被告张灿明,男,1970年10月28日生。被告张灿情,男,1966年1月20日生。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汇·江山御景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该项目部经理。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张灿明、张灿情、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汇·江山御景项目部、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张灿明、张灿情、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汇·江山御景项目部、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572元,减半收取428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06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彭 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