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刑初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国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圣,不请辩护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刑初0002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圣,无业。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不请辩护��,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未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国圣在本市河北区靖江桥附近,以250元的价格向高贩卖一袋白色晶体时被当场抓获,张国圣所得赃款250元及贩卖的一袋白色晶体被民警收缴。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张国圣贩卖给高的一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75克。庭审中,被告人张国圣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押物品清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毒品收缴收据,搜查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通话记录,证人高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圣无视国家法纪,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以上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张国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