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易发成与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发成,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7号原告:易发成。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经营者:吕真平。被告:吕真平。被告:杨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发成与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公告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理。本案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