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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曾水清、王吉容诉被告邻水县华帝厨具专卖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清,王吉容,邻水县华帝厨具专卖店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曾水清,男,汉族,生于1965年04月21日。原告王吉容,女,汉族,生于1968年05月22日。被告邻水县华帝厨具专卖店。经营者邹旭成,男,汉族,生于1967年09月0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水清、王吉容与被告邻水县华帝厨具专卖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水清、王吉容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水清、王吉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水清、王吉容撤回对被告邻水县华帝厨具专卖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水清、王吉容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菲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