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5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吴洪茂与陈仲宏、蔡艳艳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茂,陈仲宏,蔡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9号原告吴洪茂。委托代理人刘祖辉、巫朝鑫,福建法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仲宏。被告蔡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茂与被告陈仲宏、蔡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洪茂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洪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