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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选胜与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选胜,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00号原告方选胜。被告倪莉。原告方选胜诉被告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倪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方选胜借款40,000.00元。同日,原告即向被告提供40,000.00元借款。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选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