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董艳君与赵学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君,赵学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4号原告董艳君。被告赵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艳君与被告赵学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艳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学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艳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艳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艳君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