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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5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侍晓利诉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晓利,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5802号原告侍晓利,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灿如星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艺人。委托代理人蒋月,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958号2403室。法定代表人陈筠。原告侍晓利(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莉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我国影视演员、歌手。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下辖的www.xxxx.com网站中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玫瑰测你是什么人”一文的宣传配图,涉嫌侵权网页同时载有明显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链接和文字。原告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商业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涉嫌侵权宣传的内容,使原告受到很多误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精神损失50000元、公证费2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固定彼时网址为www.xxxx.com的网站中题为《玫瑰测你是什么美人?》一文中使用了原告一张照片作为配图。该网站中有被告的名称、咨询电话、传真号、联系地址和来院线路等。同时公证书中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显示被告系涉嫌侵权网站www.xxxx.com的主办单位。为此,原告支出公证费2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网络图片搜索打印件以证明己方为适格主体;提交百度百科作品拷屏图片拟证明其知名度、商业价值,作为本案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经询,原告称被告主要经营形象设计培训项目,涉嫌侵权网站系为被告的培训项目做宣传,通过利用原告等明星的照片吸引浏览者进行招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发票、网络图片搜索打印件、作品拷屏图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据网络图片搜索打印件显示的内容,可以印证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根据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情况,可以认定被告系www.xxxx.com网站的主办单位。根据www.xxxx.com网站中显示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网站系盈利性的培训机构网站,主要开设形象设计类的培训课程,网站中的文章及配图会一定程度上吸引浏览者,增加网站浏览量,故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虽然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照片用于《玫瑰测你是什么美人?》一文的宣传配图,但通篇文章中未提及原告姓名,没有任何对原告侮辱、诽谤等侵害其名誉的内容,不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并就此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内容、数量与时间、可能的获利情况等情节,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但该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会致使原告因此受有精神损害,原告不能以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为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2000元,被告应予赔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侍晓利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二、被告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侍晓利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侍晓利公证费二千元。四、驳回原告侍晓利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侍晓利负担436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元(原告侍晓利已交纳,被告杭州色研形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侍晓利)。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莉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