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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吴志奇、刘会英与林苗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奇,刘会英,林苗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6民初6458号原告:吴志奇,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刘会英,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林,系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苗苗,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吴志奇、刘会英与被告林苗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吴志奇、刘会英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志奇、刘会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吴志奇、刘会英负担。审判员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苏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