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徐州步阳门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徐州第四分公司、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步阳门业有限公司,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徐州第四分公司,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641号原告徐州步阳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徐州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锦绣嘉园xxxxxxx室。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光,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庆功,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庆功,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步阳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徐州第四分公司、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双方愿意庭外协调,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步阳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步阳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徐州步阳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雪钧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孙茜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