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涞执解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二利与刘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二利,刘红(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解字第265号申请人赵二利,男。被执行人刘红(宏)喜,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涞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赵保成名下位于涞源县东关村房产一处(涞房权证字第XX**号),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无需再对担保人赵保成的财产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保成名下位于涞源县东关村房产一处(涞房权证字第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彬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继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