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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200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少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