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200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少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