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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冯淑华与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淑华,谭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1号申请人冯淑华,女,1957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红山区。被申请人谭志伟,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冯淑华与被申请人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