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冯淑华与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淑华,谭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1号申请人冯淑华,女,1957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红山区。被申请人谭志伟,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冯淑华与被申请人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