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慧珍与李学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珍,李学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911号原告王慧珍,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玉和,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珍诉被告李学田为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珍撤回起诉。代审判员 宋世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