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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慧珍与李学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珍,李学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911号原告王慧珍,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玉和,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珍诉被告李学田为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珍撤回起诉。代审判员  宋世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