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许军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民催字第42号申请人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清江镇田垄村。法定代表人许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磊。申请人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2015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号码为3130005226364545,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2日,出票人为诸城市好佳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桃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石匠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于金强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邬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