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指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东营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与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指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被申请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冠华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与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东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2015)东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由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