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单明忠与陈凤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明忠,陈凤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28号原告:单明忠,男,汉族。被告:陈凤娟,女,汉族。原告单明忠诉被告陈凤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明忠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18日与北雪梅村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范围为东至前林子岗分水,西至沟,南至岗,北至沟,承包年限为50年。被告的哥哥于2006年1月1日与北雪梅村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四至范围东至道树边,南至平坨,西至小毛道,北至道。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经营,至2011年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山地范围内开荒种地,2012年将原告承包地范围内的榛子采走,面积约一亩地,开荒地约2亩地。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到北雪梅村、小屯镇司法及小屯镇林业站解决此事。2013年7月31日,村里调解主任、林业站站长主持调解,原告及被告哥哥陈振礼参加,已确认争议地段在原告承包地范围内,被告的哥哥对该确认予以认可,但被告不予认可,认为该地段是其哥哥的承包范围,故2013年秋天被告又将此地榛子采走,两年榛子约价值4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承包的山地北雪梅村平坨地段;2、判令被告赔偿侵占原告承包山地损失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存在土地承包范围权属不清的情况,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就此纠纷原、被告应先行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确权。现原告所提供的(2015)文圣区小屯土字第1号土地确权书,经本院核实出具该土地确权书的相关部门,该确权书因缺少被申请人答辩,程序不符,需要重新对该申请进行确权,文圣区小屯镇经营管理站并出具了说明书,说明上述情况并证实该确权书无效,故本案诉争的土地权属确权程序尚未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单明忠。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隋德龙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王印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