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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吉泰富安钢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吉泰富安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第408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松(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吉泰富安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交易四厅特2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春,总经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吉泰富安钢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吉泰富安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颖越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人民陪审员  李岳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