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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与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卞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97—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解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被执行人:卞维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迎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卞维杰银行存款5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于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心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