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蹇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1刑初6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蹇某某,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大学文化,务工,住安乡县安全乡XX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31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鸿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蹇某某驾驶粤TEQ8**小型普通客车载货从桃源县马鬃岭镇出发驶往安乡县安福乡。18时40分,当蹇某某驾车沿黄安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遵保村加油站路段时,遇相对方向来车灯光照射,蹇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其驾驶的客车将前方公路上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庹某某撞倒,致庹某某当场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蹇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蹇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蹇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安乡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后作出了调查评估报告,认为对被告人蹇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蹇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蹇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