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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谭志坚与谭宪宗、谢伦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坚,谭宪宗,谢伦姣,邓杰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坚,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谭宪宗,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伦姣(谭宪宗之妻),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邓杰慧,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居委会市申请执行人谭志坚与被执行人谭宪宗、谢伦姣、邓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谭宪宗、谢伦姣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谭志坚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实欠本金自2014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2.0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邓杰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执行人谭宪宗、谢伦姣、邓杰慧负担。四、负担申请执行费2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宪宗、谢伦姣、邓杰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谭志坚与被执行人谭宪宗、谢伦姣、邓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