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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童采妮与蒋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彪,童采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彪,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采妮,女,汉族,1995年4月7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上诉人蒋彪因与被上诉人童采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民初字第0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出书面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足额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子平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欣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