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端宏与魏允斌、张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端宏,张文平,魏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郭端宏,系淄川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利,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文平。委托代理人:邓永东,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涵,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允斌。原审原告张文平与原审被告魏允斌、郭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川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4日,原审被告郭端宏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郭端宏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免除申请再审人保证责任。其理由如下:1、原审被告魏允斌向原审原告张文平借款15万元,期限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限三个月,再审申请人为担保人;2、原审原告张文平于2012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3、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原告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未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再审申请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被申请人张文平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提起再审。理由是:1、原审原告在借款到期日前后曾多次找到被告魏允斌要求还款,申请再审人郭端宏也多次协助张文平找魏允斌要求还款。2、通过庭前阅卷我们发现在卷中有��份一审法庭对郭端宏的笔录,曾记载张文平要求郭端宏承担担保责任,郭端宏也承认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提起再审的情形,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拥军审 判 员 牛枝业人民陪审员 张振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牛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