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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富治与重庆开元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富治,重庆开元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024号原告吴富治,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宗平,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开元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268-1。法定代表人杨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树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富治与被告重庆开元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富治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富治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富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富治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红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