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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文勃与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勃,张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783号原告陈文勃,居民。委托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勃与被告张兰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勃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依法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文勃承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相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