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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与叶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叶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938号原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6层D座。负责人:赵前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伟良,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品,女,汉族,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苏振豪,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诉被告叶品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