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浦耀文与程定、陆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耀文,程定,陆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浦耀文。委托代理人支静雅。被告程定。被告陆丽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浦耀文以被告程定、陆丽芳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