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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苏为镒与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为镒,罗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95号原告:苏为镒。被告:罗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镒与被告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