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苏为镒与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为镒,罗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95号原告:苏为镒。被告:罗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镒与被告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