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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许乃贤与刘向阳、周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向阳,周芹,许乃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2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向阳,公务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乃贤,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陆向红,泗洪县楚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向阳、周芹因与被上诉人许乃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阳、周芹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向阳、周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向阳、周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刘向阳、周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