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9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期间,被告依原告住所地习俗向原告支付彩礼68000元。2015年元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50多天后二人开始分居。庭审中,双方均承认二人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本院多次调解无效。原审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薄弱,在婚后的短暂共同生活中,亦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也称原告系借婚姻索取财物,且二人分居后关系并未改善,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本院一并处理彩礼及相关财物返还的主张,首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此事实,故不符合被告所说“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其次,被告提供的关于其借款的证据,其中36000元的借款真实性存疑,且均并不能直接证明其用途与结婚有关,而被告的收入状况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财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宣判后,被告马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9016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退回因婚姻诈骗给上诉人造成12.4150万元损失中的彩礼7.6103万元与1.4497万元的金首饰。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以婚姻为幌子,以骗钱为目的,判决书偏听偏信,成了骗子的保护伞。1、2014年11月经媒人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认识,双方谈定给彩礼6.8万元,被上诉人知道比上诉人大7岁多,就将年龄隐瞒了5岁多,没缴彩礼时,被上诉人多次打电话催促要求定婚。2014年12月上诉人来到庆阳市西峰区刘家岭村被上诉人娘家,定婚时缴了6.8万的彩礼与1.4497万元的首饰后,他们又要离娘钱2000元、压箱子钱2600元、挂锁子钱2000、酒席钱3000元、衣服钱7000,手机与话费钱950元,谢煤人钱3500元,还有好多按风俗女方支付的费用,女方都不付,全由男方支付。上诉人亲戚提出异议后,双方争吵起来后,要求退回彩礼与首饰,婚不定了,女方赶紧说,在结婚时要按当地风俗将以上缴给女方的钱退回1.6万元,让男方当安家费,上诉人信以为真,就与亲戚们又借又转,达到了他们的要求,再加上多次来回路费、给女方家孩子给的钱、礼品钱与住旅馆钱,共计花费了12.4150万元,他们办了20桌酒席收了彩礼,是赚钱的,每桌酒席六、七百元,上诉人与亲戚们只有一桌人,他们向上诉人要了3000元酒席钱,而且他们在订婚时承诺要退的1.6万元分文没退。上诉人为这次婚姻付出了12.4150万元,为什么却在被上诉人家举行婚礼,让他们请客收礼呢?因为上诉人的父亲马毛志于2003年去世,是农村的寡母杨秀兰靠种地将上诉人与弟弟供养大,2007年上诉人中专毕业,但母亲腰部患骨癌卧床,上诉人既要照顾母亲又要种地供弟弟读中学,关键为了给母亲治病住院,使家里负债累累,2009年母亲病世,2011年弟弟考上大学,靠上诉人在家种地根本无法供弟弟上大学,是父亲的单位见我们弟兄实在困难,2012年将上诉人招收到甘肃省化轻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刚开始工资九百多元,现在一千三百五十元,这样上诉人与弟弟的生活费加学费虽然够了,但没有什么积蓄。老家的住房已经非常破旧,兰州又没有住房。因此在被上诉人家里操办婚事,这反而被他们巧立名目层层加码,使上诉人越陷越深,最后损失了12.4150万元,现在仍然打光棍。上诉人是个没其他技能的农民,定婚时参加工作才二年多,又要供弟弟上大学,而且母亲生病欠老家的债至今没还清,因此被骗的12万元中大部分是借的。在一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在说明了,借条也出具了,三个证人也出庭了,但判决书一律不采纳,并称:“被告收入状况也不足以证明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实际上诉人在婚前本身就贫困潦倒,现在又冰上加霜被骗得债台高筑。这样的判决合理吗?2、2014年12月24日,领结婚证时上诉人才知道了被上诉人比上诉人大了7岁半,她为什么要隐瞒5岁多的真相呢?为什么他们当时在订婚前,虚构说只要6.8万元的彩礼,但订婚时又层层加码,他们见上诉人亲戚气愤要求退回彩礼后,他们为什么赶紧虚构说,结婚时要给上诉人退1.6万的安家费呢?实际他们在结婚时分文没退,既然不退钱,为什么又要撒谎呢?被上诉人已经37岁了为什么事前撒谎说自己是31岁的黄花闺女呢?上诉人接到了判决书才知道她的住址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寨子巷117号建设局家属楼252号。她明明说自己是西峰区刘家岭村的黄花闺女,上诉人与亲戚们是在西峰区刘家岭村参与了订婚与结婚,为什么判决书上她的住址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寨子巷117号建设局家属楼252号呢?二、判决书显失公平正义,甚至弄虚作假。首先,法律的本质不仅是维护公平主持公道,而且法院判决书上的事实应该是真实的,但判决书称:“2015年3月由女方操办了婚礼”与“本院多次调解无效”的说法完全是虚假的。实际是:2015年3月被上诉人已经离家出走,上诉人收到法院的调解传票后于2015年7月30日上午按时到西湖法庭,但被上诉人无视法院传票上注意事项拒不到庭。其次,2015年8月10日开庭时,被上诉人提出给上诉人退3万,贫困潦倒的上诉人被骗后损失了十二万多元,判决书既判决离婚,又让上诉人得不到分文。综上,请求市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再根据有关法律,撤销本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90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退回因婚姻诈骗给上诉人造成12.4150万元损失中的彩礼7.6103万元与1.4497万元的金首饰。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2014年11月底经媒人介绍双方认识,见过一面之后,与同年12月24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领证。按照当地习俗给了6.8万元彩礼,买了首饰13840元。2015年元月3日由女方单独操办了婚礼,女方办的酒席与男方无任何关系,男方亲戚来了二十几人无随礼,白吃了一顿,被答辩人提前通知自己亲戚白吃,不随礼,当时媒人为了挣点钱极力撮合了这桩婚姻,称被答辩人83年生,答辩人80年生,答辩人明确表示比被答辩人大3岁,被答辩人回答现在的社会不一定男大女小就一定幸福,年龄根本不是啥问题,只要两人能过的好。订婚、结婚所花的费用彩礼、首饰、离娘钱、压箱钱、栓锁钱,这些都是当地最基本,最简单的习俗,女方也出了相应的,男方该出的都没出(未办酒席,衣服只花了1200元,连个化妆品,一双袜子,一件内衣都没有买),领结婚证当天被答辩人800元加上答辩人的50元,共计850元买了一部手机送给了答辩人,婚后不久被答辩人将其摔坏,当时被答辩人说是自己花钱买的,想摔就摔了,现在不想送给你了。结婚时说的1.6万元是答辩人的家人作为嫁妆陪给女儿的。结婚当天至今被答辩人分文未出,结婚住了三天宾馆,第二天回娘家带的礼品都是答辩人支付。元月8日回兰州,答辩人的姐姐一起陪同,被答辩人面目全非,最基本的礼貌,礼节都没有,目中无人,连一顿饭也没让答辩人的姐姐吃,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的姐姐帮答辩人简单的收拾一下后,凌晨四点大冬天的坐车就回家了。答辩人再三追问被答辩人经济有没有外帐?能够支付结婚费用?老人欠帐?被答辩人为了骗这次婚姻能够尽快完成再三承诺承诺自己工作了十几年了,现在有两份工作3600元,(单位1800元,除去五金一险,超市1800元,)不存在外帐,家里还给自己留了点积蓄,自己也攒了十几万元,老家房子不住人,收拾的还可以,自己能够承担结婚费用。弟弟已经上大四了,上学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不存在任何经济问题。因此被答辩人在结婚所花的费用不存在欠款,被答辩人出具的借条,证人,证词重属弄虚作假,被答辩人婚后隐瞒了工资的事实,收入状况不足以证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答辩人很珍惜这次婚姻,属于晚婚,比被答辩人大3岁,想着认真对待婚姻,对待生活,实在是忍无可忍,被答辩人经常有暴力行为,2014年春节前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要钱,答辩人没给,将答辩人的胳膊扭住,按到在地,在脸上,胸部连击数拳,掐住脖子,至不能呼吸。最后把答辩人包里尽有的200元掏走。2O15年5月6日下午,被答辩人在西站附近一牛肉面馆毒打答辩人,使答辩人头部受伤后,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拨打了110报警进行了处理。(西站派出所留了案底)被答辩人当时在其家人的教唆下逃之夭夭。今年正月初二,答辩人脚歪了受伤,被答辩人对其不闻不问,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从来没有付出过一点,而且有家庭暴力的男人。结婚起被答辩人从体力到财力上对家庭从未付出过,答辩人也从未花过被答辩人一分钱,家里的零碎,锅碗瓢盆,洗洗用用,日常开支都是答辩人付出,被答辩人的收入从未向家中交付,并且有意隐瞒了收入,被答辩人这样对待家庭,对待答辩人,对生活及其没有责任感,具有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答辩人没有过错,被答辩人的收入稳定,工作生活正常,答辩人结婚至今一年的时间,现在无职业,无收入,无住所,生活困难,积蓄已花光,答辩人生活实在困难,无家可归,无职业,无收入,请求贵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答辩人从未称自己31岁,结婚前答辩人多次说明了自己80年的,比被答辩人大3岁。住址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寨子巷117号建设路家属楼252号是当时为了落实社区的,正好我同学就帮我登记了。二、判决公平,公正。1、法律是维护公平,主持公道的,被答辩人重属胡搅蛮缠,不讲理,颠倒事实。2、被答辩人马某某于2O15年6月24日至7月10日到答辩人父母家中闹事长达20余天(拘留5天),最后由单位出面将被答辩人从庆阳带回兰州。答辩人的父母多次受伤,最后住院。财产多次损坏,骚扰左邻右舍无法安稳生活,报警多次,出警最多一天4次。被答辩人这种恶劣的行为使7O多岁的老人年龄已大,现在身体也没完全康复,诚请贵法院并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被答辩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定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驳回上诉人无理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薄弱,在婚后的短暂共同生活中,亦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一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上诉人马某某请求退还彩礼及相关财物返还的问题。马某某与刘某某2014年11月底经媒人介绍双方认识,见过一面之后,于同年12月24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领证。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了6.8万元彩礼,买了首饰13840元,离娘钱2000元、压箱子钱2600元、挂锁子钱2000、酒席钱3000元、衣服钱7000,手机与话费钱950元,谢煤人钱3500元,还有按风俗向女方支付的费用。因上诉人马某某的父母亲均已病世,其父亲的单位于2012年将上诉人招收到甘肃省化轻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现在月工资一千三百五十元,还要供弟弟上学,老家的住房已经非常破旧,兰州又没有住房。因此连举办婚礼的条件都没有,在被上诉人刘某某家里操办婚事。上诉人马某某既无其他技能,参加工作才二年多,父母双亡又要供弟弟上大学。当事人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半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上诉人马某某个人的情况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彩礼应当酌定予以返还。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9016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某某向上诉人马某某返还彩礼6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上诉人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登光代理审判员 张煜枫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