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均与封金山、岳娜兰、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均,封金山,岳娜兰,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4号申请执行人胡均,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封金山,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岳娜兰,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8—488号。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均与被执行人封金山、岳娜兰、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统一管理执行工作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均与被执行人封金山、岳娜兰、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军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陈更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