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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咸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某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55号原告咸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曲某兰(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咸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咸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