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黄春晓与广西仟佰惠商业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晓,广西仟佰惠商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民初5号原告黄春晓,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凌晨,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艳儒,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仟佰惠商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嘉苑小区Q区11栋。法定代表人梁伟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晓与被告广西仟佰惠商业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晓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晓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春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