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余成英诉被告杨毅、阳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英,杨毅,阳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字第288号原告余成英,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毅,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阳开英,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址同被告杨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英诉被告杨毅、阳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毅在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100万元执行款项予以停止支付一年,停止支付期间不得办理支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二、对担保财产即位于大安区龙井街广华山居委会X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自房权证自井字第**,登记所有权人欧阳静)和位于大安区龙井街广华山居委会X组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大安字第XX登记所有权人欧阳开富)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本裁定保全期限为一年,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由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立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