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家乐与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乐,高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14号原告:吴家乐,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刘继坤,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志平,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乐与被告高志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家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家乐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