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宋中林与骈培军、张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林,骈培军,张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216号原告宋中林,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骈培军,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红丽,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中林诉被告骈培军、张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中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张红丽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越野车一辆,并提供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宋中林提供担保物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红丽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越��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过户。二、查封原告宋中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