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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闫晓君与连云港润良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晓君,连云港润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732号原告闫晓君。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丽,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润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晓君与被告连云港润良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晓君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润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晓君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润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万路遇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