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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何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54号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伊宁市。被告:何军,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