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战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美华,赵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25-1号申请执行人战美华。被执行人赵仁民。申请执行人战美华与被执行人赵仁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仁民在栖霞农商银行寺口支行906080410016200230948账户存款20000元,6215210600636370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