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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战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美华,赵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25-1号申请执行人战美华。被执行人赵仁民。申请执行人战美华与被执行人赵仁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仁民在栖霞农商银行寺口支行906080410016200230948账户存款20000元,6215210600636370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