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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134号原告刘×,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被告耿×,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洪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我们于1989年11月24日相识,于199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后,我们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自2001年3月21日开始与对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14年。分居期间,我们并无来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保持这种婚姻关系,是对双方的继续伤害,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北京市丰台区206号房屋,原为老宅子拆迁分配公房,后对方交纳4万元购买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我名下,该房屋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要求依法处理,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耿×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其起诉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我们相识是在1987年,199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1991年8月2日生育一女刘×1,1992年拆迁搬至前述206号房屋,该房屋是对我们一家三口安置所得。该房屋为两居室,当时属于公房,我于前年交纳10000多元租金,后又交纳27000多元购买取得产权证,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另外,对方从2001年起至今没有回家,我自己独立抚养孩子,应视为其放弃了房屋。我们夫妻关系确实名存实亡,同意离婚,但希望把财产一并处理清楚。经审理查明:刘×与耿×于1987年9月自行相识,于199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91年8月2日生育一女刘×1,现已成年。刘×于2001年离家,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刘×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耿×离婚,耿×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对206号房屋进行分割,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称该房屋系因拆迁对其一家三口安置所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需解决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夫妻感情。现刘×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耿×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第二、206号房屋分割。虽然,双方均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但由于双方确认该房屋系因拆迁安置其一家三口所得,该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因此,在本案中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处理,故对双方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可另行主张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与耿×离婚。二、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耿×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洪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书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