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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军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商初字第838号原告:李军梅,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林,山东维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孔凡群,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保方。本院在原告李军梅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军梅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梅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陈殿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继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