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赫臣诉被告杨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臣,杨明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74号原告赫臣,男,50周岁。被告杨明杰,男,55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臣诉被告杨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赫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