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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赫臣诉被告杨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臣,杨明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74号原告赫臣,男,50周岁。被告杨明杰,男,55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臣诉被告杨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赫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