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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刑初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农民。2009年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工业园区永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庆路、普惠路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受理鉴定登记表及回执,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的摩托车肇事且具有劣迹,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宇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