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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胡兴娥、胡兴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特5号申请人胡兴娥。申请人胡兴江。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兴才审查此案。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胡兴江因承包建筑工程缺少资金,于2015年5月17日向申请人胡兴娥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3分(每月1200元)。后因申请人胡兴江未能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致其不能向申请人胡兴娥偿清前述借款本息。2016年1月22日,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一、胡兴江自愿偿还胡兴娥的借款本金肆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直到还清为止。二、从2016年3月起,胡兴江每月从其退休工资中还款壹仟元,并于每月30日之前将钱还给胡兴娥,胡兴江的工资必须优先还清胡兴娥的债务后才可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即具法律效力。同日,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2016-018《人民调解协议书》。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向本院申请确认上述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2016-018《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是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于2016年1月22日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2016-0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