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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薛某1、薛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薛某1,薛某2,薛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754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薛惠丽,委托代理人张蕾,被告薛某1,女被告薛某2,被告薛某3,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增山,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某诉被告薛某1、薛某2、薛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方超主审,与审判员梁玮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惠丽、张蕾与被告薛某1、薛某3及被告薛某1、薛某3、薛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增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告郑某与薛茂志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薛茂志与前妻育有二子一女,即本案三被告。薛茂志于2014年2月21日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薛茂志与原告郑某结婚前有两处9间房屋,2009年拆迁后置换楼房共计352.4平方米。因遗产分割问题,三被告拒绝原告参与分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郑某继承薛茂志遗产即山里小区352.4平方米安置房四分之一的份额(价值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薛某1、薛某2、薛某3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一是房屋面积小于实际数字,应当为361.4平方米;二是该楼房已经在薛茂志生前处理完毕,并有赠与协议书,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薛茂志与其第一任妻子陈秀美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女薛某1,次子薛某2,三子薛某3,陈秀美于1974年去世。薛茂志与原告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薛茂志突发疾病去世。2、薛茂志在瓦屋庄社区有两处宅基地,共计9间平房。其中4间平房建造于1971年,另外5间平房建造于1988年,该5间平房建造时,被告薛某125岁已经出嫁,被告薛某221岁,工作为出海捕鱼,被告薛某318岁,虽无固定工作,但外出打零工。薛茂志去世前并未分家。3、薛茂志生前与瓦屋庄社区居委会签订《社区旧村改造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两份,安置套二户型楼房两套(多层),建筑面积分别为75平方米,套一户型两套(高层),建筑面积分别为55平方米,套二户型一套(高层),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上述自选总面积为335平方米,剩余平方数为26.4平方米,因此9间平房合计安置面积为361.4平方米。4、薛茂志生前将两套75平方米的多层房屋分别赠与给其大儿媳妇薛爱莲及二儿子薛某3,并于2011年5月12日分别签订了《置换楼房赠与协议》。瓦屋庄社区村主任薛茂泽出庭作证,证明薛茂志生前已将上述两套多层房屋进行处分。置换的三套高层房屋尚未抓阄。薛茂志将其置换的安置楼房赠与给薛立强2.4平方米、薛立旺4平方米、薛茂坤10平方米、薛宝礼2.2平方米、生志刚6平方米,并分别签订了《置换楼房赠与协议》,上述处分面积为24.6平方米。另外,薛茂志向社区卖出面积1.8平方米。5、原告郑某现在黄岛区(原胶南市)随其女儿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遗产范围的确定及分割。本案中,被继承人薛茂志在瓦屋庄社区有宅基地两处,共计九间平房,其中四间平房虽登记在被继承人薛茂志名下,但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薛茂志与其第一任妻子陈秀美共有,陈秀美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继承人薛茂志、薛某1、薛某2、薛某3分别继承四间房屋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德强审判员  曹方超审判员  梁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